( 青岛市保险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 Qingdao Insurance Institute ,缩写为:QDII。
第二条 本会性质:青岛市保险学会是从事研究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学术团体,是青岛市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专题论坛、讲学等活动,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业务创新。
(二)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动态的图书、信息及其他资料;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咨询和信息交流。
(三)经有关部门授权或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及专业培训;承担科研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收集和交流国内外保险资料和史料,组织推荐保险学术论文,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教育培训方面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促进与兄弟学会的联系和协作。
(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促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青岛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可作为团体会员申请入会;
(四)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实务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本会一位理事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交流的书刊资料;
(六)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保险咨询、宣传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同时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设立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
(二)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更换;
(三)根据会长和理事单位提名确定副秘书长;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
(五)审议学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提名,可推举有关领导或保险界的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如为专职的,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为非专职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由会长提出书面意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会长授权履行职责,向会长负责,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职能部门、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和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
(五)协调本学会和其他有关机构之间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更换、增补、罢免,须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于下次理事会确认;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的罢免及变更,须由原推荐单位或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及变更,须由原推荐单位或秘书长提出动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及变更,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会的主要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各委员会的设置办法和职责,由学会秘书处拟定,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各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
(三)主管单位拨款;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另行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的调整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学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会长领导下建立民主理财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每年度须接受主管单位委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1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青岛市保险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