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属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要产品为合成氨、碳酸氢铵。被保险人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了机器损坏保险,并附有清单,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限内的某日,被保险人造气车间罗茨风机(L83WD-194/50)在正常运行过程中,JS128-6215KW电机轴顶端打火冒烟,操作工及时停运,经检查发现,电机槽口线圈击穿,电机烧坏。被保险人遂在机器损坏保险项下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对于电机损坏原因,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存在争议。被保险人认为是技术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保险人认为是产品质量缺陷且质保期未过,属于设备供应商质保范围,该项费用应当由设备供应商承担,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此种情况,双方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于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但在鉴定费用的承担上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如果鉴定机构的意见和保险人意见一致,由被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如果鉴定机构的意见和被保险人意见一致,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委托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原因,应当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用。
分析
笔者以为,鉴定费用的承担其实涉及到对于《保险法》有关条款以及保险合同双方举证责任的正确理解。
一、对《保险法》相关条款的理解
1.《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对此条款应理解为:保险事故原因的争议中,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以其举证能力水平为限。而且,被保险人是否具备相应举证能力水平,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对此条款的理解:(1)此条款符合损失补偿原则。请专业机构鉴定所支出的费用,使当事人尤其是被保险人的财产直接减少,保险人应当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2)此条款符合保险大数原则。也许就某保险合同个案而言,保险人即使不赔付被保险财产损失,也要依法支付事故鉴定费用;但从宏观角度而言,此条款规定的实施,引入了第三方鉴定机构,使理赔程序更加规范,也能更为有效地防范当事人的道德风险。
(3)此条款也是保险保障功能作用的具体体现。在已遭受了被保财产自身直接损失(不一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同时,若被保险人还要为确认保险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的专业鉴定费用买单,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保险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保障功能,甚至有可能使保险产品失去其吸引力和竞争力。
(4)由于保险人是专业的风险分担和管理机构,所以《保险法》将查勘定损的主要责任附加给了他们,如《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规定相应的查勘定损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实践中,保险人在厘定费率的时候也都考虑了这个因素。
(5)应结合具体情况把握好“必要、合理”之界限。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的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要”,二是“合理”,两者缺一不可。在某些情况下,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那么,就无需再进行鉴定而增加费用支出,如果进行鉴定,该项鉴定费用的支出就不符合“必要”性的要求;另外,该项费用的支出也应当是合理的。要确定事故原因,本地的专业机构就可以完成的,就没有必要跑到北京、上海等地去聘请专家。
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该条款的理解:此条款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在处理保险赔案过程中,也可以该原则作为分配保险合同双方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的分析
1.双方在保险事故原因问题上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双方当事人各自均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己方主张。“谁主张谁举证”,被保险人主张损失系技术人员操作不当所致,应举证证明。保险人以产品质量缺陷且属于质保期为由拒赔,保险人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质量存在缺陷——产品质量缺陷的存在及与机器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质量缺陷造成的该损失按照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属于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质保范围和质保期。换言之,应由保险人举出确切证据来反驳被保险人所举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的表面证据。
2.鉴定费用应当先由被保险人垫付,最终由保险人承担。若无足够直接证据(如安全操作规程的违反)证明技术人员的操作不当行为,则可能需要专业技术鉴定,被保险人自然应当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被保险人垫付该项费用后,鉴定结果出来,使得事故原因得以明确,按照上述“一”部分的分析,该项费用最终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