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法律关系 防范保险诈骗
——由承德围场人保财险一起骗赔案看第三者责任归属之争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1日,人保财险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支公司接到报案,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暴某某的车辆在赤峰市松山区行驶时倾覆,造成一行人重伤。接报案后查勘人员立即与客户联系,客户称伤者由于伤势过重已死亡。由于案情重大,该支公司立即启动后期跟踪程序,派员赴赤峰市调查案情。
询问案情过程中,被保险人表情慌张,语无伦次,调查人员对其谈话的严肃性和逻辑性提出了质疑,随后到当地交管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经与交警队共同调查后,案情逐渐清晰,受害人并非是行人,而是车上的一位乘员,在车辆倾覆后被甩出车外致死。该车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客户谎称车辆侧翻后压死行人,目的是想在交强险项下获得赔偿。由于客户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故该支公司对案件予以拒赔处理。
2011年1月,受害方将车主、肇事司机起诉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同时追加围场支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称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从空间上属于第三者范畴,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
在诉讼过程中,围场支公司明确提出“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的人员,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从危险发生时起算,在翻车的刹那死者的状态是在车上,应定性为车上人员”,并称客户报案称撞死行人是诈保行为,希望法官维护正义,打击违法犯罪。
两个月后,法院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采纳了围场支公司意见,支持“受害方系车上人员,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意见,驳回了被保险人要求围场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围场支公司澄清事实,据理力争,成功拒赔了在各地司法实践中“车上人员死于车下应属三者范围”的案件,避免经济损失12万余元。
骗赔的手法与特征
本案中,被保险人采用了“移花接木”的计谋,企图绕过保险合同,希望通过法律关系获取赔款,其特征是当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熟知自己索赔范围超出保险责任,不能得到保险索赔时,编造假事故以达到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经验教训
从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吸取哪些经验教训,掌握哪些查处骗赔案的技巧呢?
1.对报案经过要逐字推敲、字斟句酌。重大事故发生后报案人思维不稳定,报案经过反应的往往是报案人不计后果的不良想法,查勘员应按当时的报案经过甄别案情,明辨真伪,区别对待。本案中报案人为获得赔偿而不考虑后果,谎称伤(亡)者为“行人”,查勘员正是从受害者身份调查入手,在诉讼程序中指出被保险人居心不良,有违法嫌疑,以求得法官支持。
2.重大伤人案件要注意及时跟踪,重点了解伤(亡)者身份、年龄、是车上乘员还是第三方,肇事司机证件是否有效、是否饮酒等。本案中即是查勘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去出险地调查取证,从而了解了亡者为当时车上的乘员而不是行人。
3.认真准备,就案情中的焦点问题及时与法官沟通。重大伤亡诉讼案件要与法官先行沟通,力争先入为主。各地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某项保险条款理解不尽一致,参加诉讼人员要知难而上,敢于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案中围场支公司诉讼人员提出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自危险发生时起算,故乘员死于车下应按车上人员处理”的论点即得到了法官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