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支付原告胡细根262544.92元。
法院查明,2008年6月9日,原告胡细根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家庭自用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并支付了相应保险费。2009年1月30日20时,胡捷驾驶该车由丰城市新城区驶往老城区方向,当行驶至城西停车场门口公路时,由于未确保安全,导致与周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周军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丰城市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胡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军不负事故责任。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原告方支付伤者周军各项损失291395.32元。肇事车辆损失18900元。经法院审查认定,原告胡细根在此事故中共计损失为262544.92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司机胡捷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且司机在该事故中负全责,原告方为此造成262544.92元损失,因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