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部门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未领到驾驶证,是否属于已取得驾驶资格?近日,江都市44岁的樊先生就在此期间驾驶摩托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其未取得驾驶资格拒赔。
樊先生为其所有的苏KZZ149号二轮摩托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当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樊先生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江都市樊富路四号桥东首时,与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导致于某带乘的母亲死亡,事故认定于某与樊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樊先生赔偿了于某6000元,其余损失未能赔偿,但告知于某其投保了交强险,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故于某诉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樊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可拒赔。今年6月1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只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视为取得该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樊先生出交通事故时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赔获终审支持。